您是第3065049位浏览者!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您好! 请登录 | 注册
首页 -> 中小学教育 > 心理健康 -> 资讯详细内容
被老师用筷子打 小学生查出精神分裂症
[ 编辑:admin | 时间:2013/1/22 11:28:00 | 浏览:4224次 ]
  内容提要:
  小学生被老师用筷子击打头部后到医院就诊,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。事发后,该学生将老师和学校告上法庭。
  天津北方网讯:
  小学生被老师用筷子击打头部后到医院就诊,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。事发后,该学生将老师和学校告上法庭。日前,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,法院认为,精神分裂症涉及性格、家庭教育等诸多因素,经鉴定当日的生活事件系该学生患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之一。因此,法院判决学校方承担3成责任,赔偿5万余元。
  黄强是本市一所小学的学生,赵冉是该小学聘任的生活老师。2009年4月,黄强在学校吃早饭期间,与同学发生矛盾,赵冉用筷子击打黄强头部。当天下午,黄强的家长来学校接他,回家途中黄强身体出现不适,后被送到医院。医院诊断为头部击打伤、脑震荡。处理意见为:建议休息,变化随诊。于是,黄强将早晨被打之事告诉家长,后家长找到学校理论,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于是,黄强的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。期间,黄强到医院就医,2009年6月,安定医院证明:建议休学两周。后精神卫生中心证明:建议黄强休学。2010年1月,安定医院诊断黄强为精神分裂症。后黄强将学校和老师赵冉告上法庭,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35万余元以及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,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,并书面赔礼道歉。
  2010年10月,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接受法院委托,对黄强病情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,黄强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,2009年4月的生活事件是黄强所患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之一,但因黄强未成年,未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。
 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赵冉否认击打黄强,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,赵冉不能正确处理学生间的纠纷,以筷子击打黄强头部,造成其头部击打伤的后果,已构成侵权,黄强损害后果与赵冉侵权行为,具有因果关系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由于赵冉系该学校的生活老师,其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。黄强主张学校和赵冉承担连带责任,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根据鉴定,当日发生的生活事件是黄强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之一,因此学校应对黄强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%。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黄强医疗费、护理费等共计5.7万余元。一审判决后,黄强和学校都提起上诉。黄强认为,2009年4月之前,他从未患过任何精神方面的疾病,由于遭受了赵冉用筷子击打头部后,才出现精神方面不正常现象。
 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,有证据证明赵冉用筷子击打黄强头部的事实存在。虽然学校对此不予认可,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加以证明。黄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。该病系内源性疾病,是由生物学、社会学、心理学等因素决定的,涉及遗传、性格、家庭教育和社会关系及心理健康等诸多因素。根据鉴定,当日发生的生活事件是黄强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之一。基于此,认定学校承担30%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之处。据此,法院驳回了上诉,维持原判。(涉案人物皆为化名)